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标准
发布时间:2025-06-15 发布单位: 阅读次数:845 次
现公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标准(报考司法警察专业参照执行)。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标准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有害气功、会道门、黑社会等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
(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六)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或者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组织、参加含有上述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网络活动的;
(七)组织、参加、支持网上非法组织,或者组织、参与、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八)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因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
(九)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十)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开除学籍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或者降低岗位等级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
(十一)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取消录用或者辞退,被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四)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或者在其他考试中被认定有组织作弊行为的;
(十五)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十六)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连续六个月以上,对相关经历和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十七)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或者严重失实,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或者无法认定的;
(十八)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贪污贿赂,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资财的;
(十九)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或者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条 考生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有害气功、会道门、黑社会等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
(三)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因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贿赂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考生的配偶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或者子女为已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的除外);
(六)《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条 考生的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相关严重情形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第四条 考生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影响考生今后被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的相关严重情形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特殊公安专业(方向)拟录取人员。
第五条 考生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涉嫌有本标准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情形,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尚未终结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取人员。
第六条 考生瞒报、谎报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的,不得确定为拟录取人员。
第七条 本标准所称家庭成员是指考生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是指考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婚兄弟姐妹,以及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