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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标准

发布时间:2025-06-15  发布单位:  阅读次数:799 次

(注:报考司法警察专业参照执行。)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标准 

 

第一条    报考动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一)明确不愿意接受公安院校教育的; 

(二)明确不愿意从事公安工作的; 

(三)动机明显不良的;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条    言语表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一)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发声明显异常的; 

(二)发音不准、吐字不清等构音明显异常的; 

(三)口吃等语畅明显异常的; 

(四)答非所问、词不达意等语言理解或者表达明显异常的; 

(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条    动作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一)身体运动功能受限的; 

(二)身体平衡性或者协调性较差的; 

(三)动作明显异常或者不到位(如步态异常、下蹲不全等),或者反应明显迟钝的;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四条    心理素质不适宜接受公安院校教育或者从事公安工作的,不合格。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面试主要采取提问交流、朗读指定材料、口令指挥、量表测评等方法。提问交流时,应当明确询问考生是否愿意接受公安院校教育,是否愿意从事公安工作等。口令指挥时,一般调动考生作出立正、稍息、向前看、向左看、向右看、向左转、向右转、向后转、齐步行进、立定、下蹲(双手抱头,上身保持正直,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不超过 45 度)、起立、敬礼、上肢前平举、上肢侧平举、上肢垂直上举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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